【本文为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汪圣明先生在“2017第六届普益标准财富论坛”分享的《理财产品结构调整与体系转型》主题演讲中的精彩内容。】
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汪圣明在主题为“理财产品结构调整与体系转型”的演讲中表示,2017年整个资管业务监管的框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促使整体规模增速从以往的快速增长进入到一个相对平稳的时期,理财业务的泡沫受到挤压,空转成分大大减少,更加专注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终端客户需求。政策的变化对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从以往金融的大发展,金融的自由化,宽松的流动性逐步进入到了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在“新常态”下,银行理财产品需要从四个层面进行结构调整。
第一是要对产品承载的法律关系有一个相对明确清晰的界定。今年以来,包括市场层面、立法层面、监管层面各方面都在讨论这件事情,尽管现有银行理财监管的规范,似乎把银行界定为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但它应该是一个信托关系。厘清法律关系特别是明确理财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产品设计的把握和判断。
第二是坚持受托定位。不论是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还是信托,产品受托的关系始终是在那里的,厘清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坚守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定位,避免以机构替代产品与融资主体或投资对象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权益关系,实现资产管理机构与资管产品、投资标的的风险隔离是银行理财应该坚守的底线。当然,这需要监管机构给予银行理财产品相应的市场准入。
第三是理顺风险收益关系。资管业务本质是直接融资,资管产品结构是否合理,关键是看对这种直接融资关系的诠释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将产品投资的风险收益过手给了客户。从这个角度看,净值型是一种好的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
第四资管产品始终需要坚持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和方向。监管机构在统一资管业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资管方式服务于实体经济,从而有效满足实体经济层面不同的需求。商业银行应继续发挥债券债权资产投资、流动性管理、客户基础等方面优势,应该根据机构本身的功能、特点、优势和专业方面的不同,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服务,而并非一味的追求全部理财产品的基金化。
面对监管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场的变化,作为国内资管市场的主体,银行理财的转型不应停留在说的层面上,而更应该务实的做起来。产品转型是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切入点;要做好产品转型,既需要尽快明确基本的政策要求,更需要在诸如资产定义、投资规范、估值方法、信息披露、会计核算等各实操环节制定具体的规则与行业规范,这样产品创设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 并进一步带动投资模式、财富管理模式的转型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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